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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网通讯员杨程5月24日报道:这几天,租住松江的王小姐又惊又怕,还做起了噩梦,这都源于前几天的一件糟心事……
当天,王小姐在上班途中接到房东李阿姨女儿的电话,问王小姐能否暂时去宾馆住几天,要将其房间用来办丧事设为灵堂。惊吓之下王小姐赶紧回家,却发现房间已被设为灵堂,房屋内停放了老人的棺椁,甚至还有亲属正在吊唁。原来此前房东女儿的电话并不是商榷,而是告知。
慌乱的王小姐赶紧收拾随身物品去宾馆暂住,可她越想越害怕。王小姐选择将李阿姨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,认为李阿姨严重违约,要求解除其与李阿姨间的房屋租赁合同,返还押金及提前支付的租金,并支付违约金、误工费、宾馆费用等,当然还有因此事带来的心理阴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,共计4万余元。
李阿姨辩称:自己并未违约。该房屋出租前就是老人生前住房,按照当地风俗,老人去世后必须在该房中停灵数日方可“出门”,自己也是尊而从之。此事已提前电话告知了王小姐,停灵结束后会将房屋恢复原状,不会影响王小姐居住,也愿意补偿王小姐宾馆暂住等的必要费用,希望王小姐对本地风俗充分尊重。另外,房屋恢复原状后完全可以继续使用,如王小姐非要搬走,违约责任也不应在于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租客王小姐对于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,租赁合同履行期间,任何人不得侵犯,即使是房东。而李阿姨擅自进入租赁房屋,甚至停放逝者遗体的行为,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,且将构成一定精神损害,故理应解除合同、并赔偿王小姐相应损失。经调解,王小姐与李阿姨决定解除合同,双方握手言和。除退还押金、多余租金外,李阿姨当场补偿8000余元,并向王小姐真诚道歉。而王小姐也表示谅解,接受了道歉。
本案中,租客与房东既然签订了租赁合同,租客就享有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。在合同租赁期限内,房东擅自进入房屋,是一种侵犯租客占有、使用房屋权利的行为,构成违约。同时,房东应保持租赁房屋约定的居住用途,若因其行为改变用途,亦构成违约。如果租客由此遭受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,房东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作出相应的赔偿。无论作为房东,亦或租客,双方均应谨慎签订租赁合同,严格全面履行租赁合同。
(包永婷)责任编辑:小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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