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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《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》经2014年4月22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、征收安置程序、征地补偿安置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、法律责任、附则6章34条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3、本《办法》施行前,已实施征地的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4、本《办法》施行前,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,但尚未实施征地的,按本《办法》施行。
5、本市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《办法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办法》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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